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32號
原 告 幸福品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樺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楊德威遠東國
際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
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9,84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
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
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