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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332號 原   告 修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騰日興業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)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元   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  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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