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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415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 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宏、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9,2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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