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440號
原 告 陳湘琳
訴訟
代理人 王逸青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松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員費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7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