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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會員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440號 原   告 陳湘琳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員費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7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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