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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50號 原   告 凱樂視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昭 訴訟代理人 魏嘉儀       葉美玲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愛地球健康事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  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59,21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   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 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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