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25號
原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光哲
訴訟代理人 林沛旭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柯芬園建設
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)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4,39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