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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 原  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  告 盈進水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進水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83,7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1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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