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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   告 乘數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伊玲 訴訟代理人 張紹峰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志合營造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)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1,   389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 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0,24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740元,原告應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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