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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558號 原   告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昀庭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陳育松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,171元,依臺灣  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  規定,應繳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7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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