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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597號 原   告 黃敏芝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丞旭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3,47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, 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  500元,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  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,逾  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,載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(即   用之法律關係、條文等)、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各1份,  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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