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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 原   告 金永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驊、許健銘間請求損害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1,120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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