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
原 告 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雅茵
被 告 暢響藝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蘇琳
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暢響藝術有限公司、蘇琳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,691,900元(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5,211
,900元,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
所載之課稅
現值,併計原告另請求被告之給付之480,0001元,合計共5,691,
900元;至原告另請求應自民國105年9月4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
日止,
按月給付80,000元部分,
核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)
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