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85號
原 告 頂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慶龍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日恒營建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6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元,
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9,1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64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