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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  告 方文祥       張素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  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5萬元【計算式 :65萬元(聲明第一項)+200萬元(聲明第二項將來給付之訴 部分:即民國104年11月起至106年6月30日止,共20月10萬元 =200萬元),合計共265萬元】,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,2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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