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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86號 原   告 上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妮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滄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依臺灣高  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  定,應繳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書狀,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(說明本   件係本於票據或係基於借貸關係、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)   ,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三、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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