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6號
原 告 上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雅妮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明滄發
支付
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依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
定,應繳
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書狀,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
請求權依據(說明本
件係本於票據或係基於
借貸關係、或其他
法律關係為請求)
,
上開書狀應另提
繕本1份。
三、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