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872號 原   告 建興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成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志合營造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),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175,3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880元,扣除前已繳  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380元,原告應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