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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   告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羅佩嘉       蘇思瑤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好心地文創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),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918  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  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  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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