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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9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1920號 原   告 嘉展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德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精凌模型事業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5號),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9,090  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  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 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1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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