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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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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0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029號 原   告 蔡承哲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洋洋大樓管理委員會、怡佳保全股份有限   公司、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 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  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   告之訴:  ㈠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   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    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    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   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    必備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起訴狀    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,是原告    應具狀查報被告喜洋洋大樓管理委員會、怡佳保全股份有    限公司、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其法定代理人    之姓名、住居所。  ㈡、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 幣(下同)186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原告    應如數補繳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 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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