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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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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151號 原   告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      許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李永誠、彭淑琳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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