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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163號 原   告 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佳璐 訴訟代理人 鐘錫富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鉅星能源科技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)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0,   46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 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 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20元,原告應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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