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63號
原 告 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佳璐
訴訟代理人 鐘錫富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鉅星能源科技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0,
46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20元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