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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166號 原   告 游貴裕 被   告 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、蔡秀明、百福能源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1,800元(即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,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營業欄所載之課稅現值479,800,併計另 請求被告等人給付之722,000元,合計共1,201,800元,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,979元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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