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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238號 原   告 奕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宏能即氧氣設計工作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23,31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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