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38號
原 告 奕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奕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沈宏能即氧氣設計工作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23,31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