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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31號 原   告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玲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   原告之訴:  ㈠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應受判決事項之   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   分別定明明文。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   開規定為之,即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欠明,是原告應具狀補   正,並提繕本1份。 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2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   數補繳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  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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