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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359號 原   告 林永承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時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、誠詣開發股份有限   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2,300元,依臺灣高等  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 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  裁定。 二、依原告起訴狀記載,被告時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、誠詣開發   股份有限公司其事務所均在桃園市,此非本院之管轄。原告   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本院有管轄權釋明之事證,上開書狀及事   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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