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59號
原 告 林永承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時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、誠詣開發股份有限
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2,300元,依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二、依原告
起訴狀記載,被告時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、誠詣開發
股份有限公司其事務所均在桃園市,此
非本院之管轄。原告
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本院有
管轄權釋明之事證,
上開書狀及事
證應另提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