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466號 原   告 程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程智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梁興永、鄭   偉毓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),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5,555  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  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5,0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 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57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 月 3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 月 3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