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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560號 原   告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 訴訟代理人 楊昭明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林仕鵬即亞   豪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00000  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169,89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  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70元,原告  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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