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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615號 原   告 三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源 訴訟代理人 鄭志偉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戴耀輝支付命   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8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4,522元,依臺灣高  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  定,應繳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3,69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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