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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6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679號 原   告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邦育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楊沁崴、楊   鎰珅、林宜宥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)   ,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3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 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700元,原告應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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