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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26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681號 原   告 多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美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建太營造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4號),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元   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  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3,0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59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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