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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371號 原   告 世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莊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,851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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