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371號
原 告 世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莊淑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水源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,851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