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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  告 王明俊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泰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80,7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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