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418號
原 告 王明俊
訴訟
代理人 黃曉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開泰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80,7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