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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503號 原   告 鄭儀娟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宏記食品有限   公司、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、鄭富仁發支付命令(本   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),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 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 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   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  尚應補繳4,9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  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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