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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644號 原   告 昭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明進 訴訟代理人 林先慧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鴻坤國際企  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054號)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   ,3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  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   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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