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5號
原 告 廷元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俊燁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75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