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25號
原 告 立翔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惠紋
訴訟代理人 蘇冠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品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6,003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其
訴之聲明記載未完整(漏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
之金額),請具狀補正並提出
繕本1份,另補具經公司及
法
定代理人共同蓋章委任訴訟代理人蘇冠綸之
委任狀正本予本
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