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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原   告 立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紋 訴訟代理人 蘇冠綸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 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6,003元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未完整(漏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   之金額),請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1份,另補具經公司及法   定代理人共同蓋章委任訴訟代理人蘇冠綸之委任狀正本予本   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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