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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原   告 象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野畜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6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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