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
原 告 象丞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永裕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野畜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6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