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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826號 原   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訴訟代理人 周道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、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、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1,47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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