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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博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富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75,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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