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鵬程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鴻榮 同上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浩浰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及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02,75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31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