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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浩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鵬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84,06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23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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