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7號
原 告 林雯萱
法定
代理人 林兼宏
洪伊玲
訴訟代理人 林憲杉
被 告 新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
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
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於7 日內提出105 年10月28日龍井新庄郵局第212 號
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即雙掛號回執,並具狀提出載有原告為
訴之變更後之完整之
訴之聲明及原告於105 年10月6 日後有
要求返還被告大墩店工作遭拒之證明文件到院,被告並請於
收受原告訴狀後,於
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。
三、被告應於7 日內提出105 年11月2 日華誠聯合律師事務所函
之送達回證即雙掛號回執到院,並
具狀陳明原告任職
期間之
上、下班及休息時間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嘉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