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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勞小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7號 原   告 林雯萱 法定代理人 林兼宏       洪伊玲 訴訟代理人 林憲杉 被   告 新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 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二、原告應於7 日內提出105 年10月28日龍井新庄郵局第212 號 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即雙掛號回執,並具狀提出載有原告為 訴之變更後之完整之訴之聲明及原告於105 年10月6 日後有 要求返還被告大墩店工作遭拒之證明文件到院,被告並請於 收受原告訴狀後,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。 三、被告應於7 日內提出105 年11月2 日華誠聯合律師事務所函 之送達回證即雙掛號回執到院,並具狀陳明原告任職期間之 上、下班及休息時間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嘉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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