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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勞小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66號 原   告 黃秀櫻 被   告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 理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(計算式:99007+8450= 107457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,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1000元,尚應補繳110元(計算式:0000-0000 =110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0萬元,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(原為小額訴訟程序),並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外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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