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66號
原 告 黃秀櫻
被 告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雯
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
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。
理由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(計算式:99007+8450=
107457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,扣除原
告已繳納之1000元,尚應補繳110元(計算式:0000-0000
=110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0萬元,應改依
簡易訴訟程序審理
(
按原為
小額訴訟程序),並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外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