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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勞小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差額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93號 原   告 盧虔辰 被   告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凱即蔡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而未據繳納裁判 費,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686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亦有本院 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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