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5號
原 告 游雅雯
訴訟
代理人 王通顯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木雙企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敏詩
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
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