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勞簡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愛多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1,8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