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
及
反訴被告 吳清宏
訴訟
代理人 吳佳潓
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
及
反訴原告 愛多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「編號1 」欄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裁定後
列附表所示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
原本附表「編號1 」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二、
聲請人雖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民國105 年12月14日
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18,936元部分,為補列更正相
對人應給付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5 計算之法定
遲延利息之記載。
惟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為18,581元
(32,000×18/31=18,58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見原判決
第26頁),是本件應更正補列者應僅為該薪資數額即18,581
元部分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
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聲請人
逾此範圍聲請裁定更正,顯屬誤
會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欣叡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應給付金額│各期利息起算日│備 註│
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2,477元 │ │105 年12月1 日至│
│ │ │ │同年月13日薪資差│
│ │ │ │額、特別休假工資│
│ 1 │ │106年1月11日 │及國定假日工資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8,581 元 │ │105 年12月14日至│
│ │ │ │同年月31日薪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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