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勞簡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2號 原   告 郭俊昌 被   告 旭誠帷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亦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559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6日合法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