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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 原   告 章鐈之 原   告 陳南榮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     廖本揚 律師 被   告 和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複代理人  梁鈺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章鐈之、陳南榮分別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 、同年12月1日起受雇被告擔任日本酒銷售員。約定每月㈠ 底薪新臺幣(下同)15000元,㈡業績獎金:當月業績10%。工 作內容為:㈠拜訪各日本料理、居酒屋等日式餐廳,提供客 戶試酒,並定期回訪。㈡每天工作開始前及結束後30分鐘內 ,須以電話向公司回報。㈢每週繳交一次拜訪紀錄予公司( 週一中午前繳交上週拜訪紀錄)。被告無正當理由於105年 8月18日終止與原告章鐈之勞動契約,並拒絕給付105年8月 份薪資;原告陳南榮於105年9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前,並未 向被告辭職,但被告法定代理人卻片面於105年9月間,逕自 對客戶散佈表示與原告陳南榮已經沒有在被告任職之消息, 無理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。又被告員工超過5人,依法有為 原告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,亦有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義 務,惟原告任職期間,被告卻未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 工退休金,依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14條第1項第5款 、第6款規定,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,請求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章鐈之4995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應匯款12124元存入原告章鐈 之勞工保險退休帳戶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南榮46050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,並應匯款11965元存入原告陳南榮勞工保險退休帳戶, 並均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兩造所簽立之「區域經銷試營商備忘錄」(下稱 系爭備忘錄)約定:區域經銷商與本公司之關係,係屬區域 經銷商試營運之合作關係,並屬於公司約聘員工之關係, 故無法律上勞基法之規定,亦無薪資、加班、勞健保等問題 ,故公司只給與合作對象(即區域經銷試營商)「補助金」、 「獎勵金」、「佣金」、「特別獎金」。原告於試營期間, 係由自己獨立開發、聯繫客戶,於其住所從事經銷,並未納 入被告公司組織體制內,被告僅提供試營經銷上之協助,兩 造間並無經濟上、人格上、組織上之從屬性,兩造間應係承 攬關係,而非僱傭或勞動契約,自無勞基法之用等語置辯 ,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固據其提出系爭備忘錄、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函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證信函、收入明細、存摺、勞 工保險投保、LINE對話紀錄、資遣費試算表、勞工退休金月 提撥工資分級表等件為證。惟系爭備忘錄首文即明載:「區 域經銷商與本公司之關係,係屬區域經銷商試營運之合作關 係,並非屬於公司約聘員工之關係,故無法律上勞基法之規 定,亦無薪資、加班、勞健保等問題,故公司只給與合作對 象(即區域經銷試營商)『補助金』、『獎勵金』、『佣金』 、『特別獎金』」,是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僱傭關係存在 ,已難採信。且觀諸系爭備忘錄內容,被告並未指定原告如 何經銷被告產品,亦無固定之工作地點。而被告給付原告報 酬多寡,係依原告開發客戶數量及客戶向被告購買日本酒金 額決定,原告本得斟酌其所欲獲取報酬之多寡,而決定付出 之勞動成本。原告係為自己之利益勞動,而非依附於被告, 專為被告之事業利益貢獻勞力。是被告抗辯兩造間為承攬關 係,並無勞基法之適用,信為真實。 四、綜上所述,兩造間為承攬關係,並無勞基法之適用。從而, 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,原告章鐈之請求被告給付4995 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,並應匯款12124元存入原告章鐈之勞工保險退休 帳戶、原告陳南榮請求被告給付4605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應匯款 11965元存入原告陳南榮勞工保險退休帳戶,均無理由,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本 院審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毋庸一一論述, 附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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