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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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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司調字第 4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 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 100萬 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 500萬元者,徵收 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 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,238萬5,216元,應徵聲請費 5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發函命聲 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。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 請人住所地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 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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