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190號
聲 請 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淑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 100萬
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 500萬元者,徵收
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
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
1項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,238萬5,216元,應徵聲請費 5,000
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發函命聲
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。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
請人
住所地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
其聲請
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李國敬